中國外資企業的勞動法思考

Jun 13th, 2010 | By | Category: SME Express

SME Express 28期精選文章

作者:陳錦雲

富士康員工連環自殺事件除了引起外界對企業管理文化的注意之外,也再次讓人關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衝擊。珠三角地區聚集了大批港資和台資人力密集型的製造業工廠,他們大多是代工企業,為其他企業的品牌生產、供應或安裝產品。一般情況下品牌持有人佔據了絕大部分利潤,代工企業只有微利,特別是規模和質量稍遜的企業議價能力和利潤就更低。這也正式中國力圖從「中國製造」向「中國智造」轉化、追求掌握產品核心技術和自主研發的主要原因。代工企業的微利和龐大人力需求所佔的相對較高的企業經營成本,指使企業要在控制工資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扭盡腦汁,包括隨意裁減被管理人員認為不合格的員工。但在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之下,這些企業在裁員時應遵循勞動法規,避免法律風險。

不可隨意裁減勞動力低的員工

企業人力管理人員往往先考慮裁減勞動能力低的人員,但這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外出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見“老、弱、病、殘”的員工是法律的保護對象,企業裁減上述人員,將有可能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部分女性員工可能為了避免被裁減,使自己馬上懷孕,利用上述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裁減的法律條例來保護自己。

試用期員工也不能先裁

試用期員工由於未滿試用期,也往往被企業當成優先考慮裁減的對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由此可見,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只能依據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而不能以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裁減。第三十九、四十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

人力管理人員最好與表現不合格的試用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在試用期滿後按照規定再行解除。

合同期長的員工更不可先裁

與企業訂立了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也往往是企業先開刀的對象,因為這些員工的工資水平往往較高,福利也可能較好,企業裁減後可以節省較多成本。但是企業有此決定之前必須留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更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由此可見,企業如果裁掉了較長期限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而保留較短期限合同員工,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願意是出於保護廣大勞動者的權益,從實施以來的情況看,地方政府和企業似乎未能很好的落實法律所規定的措施,甚至把法律當成花瓶,同時由於勞資關係中資方往往處於強勢,保護勞動力的條文形同虛設,比如許多企業內部雖然成立了工會,卻無法發揮為員工爭取權益的功能。希望富士康事件能引發對中國社會對勞動權益和勞動合同法的新一輪討論。

作者簡介:
陳錦雲先生為中國商務法律顧問、法律碩士,現於香港大專院校兼任中國法律課程導師及智庫機構的研究員,熱心於中國法律和政治的研究。此外,業餘長期投身於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和青年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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